〔自由時報記者湯世名/員林報導〕
楊姓女子與已婚的張姓男子被張妻抓姦在床,楊女賠50萬元和解,並立和解書若再與張男往來願賠100萬元,不料兩人在3個月內互通200多通電話,張妻怒告要求楊女賠償100萬元,彰化地院則認為張妻未再抓姦在床,且求償金額過高,14日判決楊女應給付張妻20萬元。
張姓男子的妻子指控說,楊姓女子去年6月與她丈夫在高雄市某旅社發生性關係,被她所委託的徵信社抓姦在床,楊女與她簽立和解書,願與張男斷絕往來,如仍有往來,願支付100萬元,不料,兩人仍繼續往來,還在3個月內互通電話200多通,證明兩人藕斷絲連,因此她請求楊女損害賠償100萬元。
楊女則辯稱,當時簽立和解書後,她已就妨害家庭的行為,與張妻達成50萬元和解,至於與張男密切通電話,是因為要處理和解金的事情,且要他勸張妻不要一直騷擾她,並非互有往來,她也否認有與張男多次出遊。
地院則認為,楊女就算要處理和解金及阻止張妻持續騷擾,仍不可能幾乎每日數次與張男講電話達3個月之久,因此楊女所言不足採信,未履行該和解書的約定,即屬違約,張妻請求楊女損害賠償於法有據,惟按約定的違約金過高的話,法院得減至相當的數額,有鑒於兩人未再發生通姦行為,且楊女先前已賠償張妻50萬元,因此判決楊女應給付張妻20萬元。 |